2016)桂0103执1698号,(2016)桂0103执1697号,(2016)桂0103执1696执行总标的为46984784.22元。这三件执行案件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北海市银海区法院管辖,已于2019年6月前全部履行完毕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南湖支行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并解除了作为债权抵押物、位于广西北海市长青路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用(2013)第B50125号的抵押登记。由于在该三案中,尚有个人担保未能履行完毕,因此,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三件执行案只是作出终本裁定,未作出结案决定书,但已在最高限额内承担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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